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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22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1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獨立董事/倪銘鑫先生(2)獨立董事/黃(王京)敏女士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得為自己或他人為投資或經營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或擔任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類似之相關職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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